永业田的读音 永业田的意思

永业田 永业田亦称“世业田”。(1)“世业”之名最早见于北魏。《魏书》卷一一○ 《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北齐时,改称桑田为“永业田”。《隋书》卷二四 《食货志》载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受之列。”此外,还有请垦官荒田制度,规定“职事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扩大了永业田的范围。唐代永业田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僚贵族永业田。开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规定王公以下,职事官、散官、勋官均按爵位、品级受永业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勋兼有者,则择其标准高者给予,不重复计算。亲王受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上柱国30顷为最高额,以下递减,至男爵、职事官从五品尚有5顷,武骑尉30亩。天宝十一年 (752年) 规定六品以下也受永业田。另一种是一般民户的永业田。开元 (713—741) 间的两次诏令规定: 21岁至59岁的丁男,18岁以上的中男给永业田20亩。丁男、中男以外的人为户主者,也给永业田20亩。工商业者受永业田10田 (狭乡不给),官户受永业田20亩。永业田均用于种桑、榆、枣树。永业田有余可出卖,不足可买入。民户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听卖永业田。五品以上勋官的永业田可听其买卖。(2) 习惯上对私有土地的称呼。

“永业田”的读音

拼音读音
[yǒng yè tián]
汉字注音:
ㄩㄥˇ ㄧㄝˋ ㄊㄧㄢˊ
简繁字形:
永業田
是否常用:

“永业田”的意思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田制名。也称世业田。田制名。也称世业田。旧时称私有土地为永业田或世业田。

辞典解释

永业田  yǒng yè tián  ㄩㄥˇ ㄧㄝˋ ㄊㄧㄢˊ  

北周、隋、唐时所施行的田制之一。每丁授予桑田若干,种植定量桑、榆、枣,依法课税。因可世代承耕,故称为「永业田」。

网络解释

永业田

永业田亦称“世业田”。(1)“世业”之名最早见于北魏。《魏书》卷一一○ 《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北齐时,改称桑田为“永业田”。《隋书》卷二四 《食货志》载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受之列。”此外,还有请垦官荒田制度,规定“职事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扩大了永业田的范围。唐代永业田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僚贵族永业田。开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规定王公以下,职事官、散官、勋官均按爵位、品级受永业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勋兼有者,则择其标准高者给予,不重复计算。亲王受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上柱国30顷为最高额,以下递减,至男爵、职事官从五品尚有5顷,武骑尉30亩。天宝十一年 (752年) 规定六品以下也受永业田。另一种是一般民户的永业田。开元 (713—741) 间的两次诏令规定: 21岁至59岁的丁男,18岁以上的中男给永业田20亩。丁男、中男以外的人为户主者,也给永业田20亩。工商业者受永业田10田 (狭乡不给),官户受永业田20亩。永业田均用于种桑、榆、枣树。永业田有余可出卖,不足可买入。民户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听卖永业田。五品以上勋官的永业田可听其买卖。(2) 习惯上对私有土地的称呼。

“永业田”的单字解释

】:1.水长:江之永矣。2.副词。久远;永远:永不掉队。
】:1.行业: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饮食业。各行各业。2.职业:就业。转业。业余。无业。3.学业:肄业。修业。毕业。结业。4.事业:功业。创业。业绩。5.产业;财产:家业。业主。6.从事(某种行业):业农。业商。7.姓。8.佛教徒称一切行为、言语、思想为业,分别叫做身业、口业、意业,合称三业,包括善恶两面,一般专指恶业。9.已经:业已。业经。
】:1.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麦田。棉田。2.蕴藏矿物可供开采的地带。专用于某些生产的土地:油田。盐田。3.同“佃(tián)”。4.同“”。

“永业田”的相关词语

* 永业田的读音是:yǒng yè tián,永业田的意思:永业田 永业田亦称“世业田”。(1)“世业”之名最早见于北魏。《魏书》卷一一○ 《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北齐时,改称桑田为“永业田”。《隋书》卷二四 《食货志》载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受之列。”此外,还有请垦官荒田制度,规定“职事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扩大了永业田的范围。唐代永业田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僚贵族永业田。开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规定王公以下,职事官、散官、勋官均按爵位、品级受永业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勋兼有者,则择其标准高者给予,不重复计算。亲王受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上柱国30顷为最高额,以下递减,至男爵、职事官从五品尚有5顷,武骑尉30亩。天宝十一年 (752年) 规定六品以下也受永业田。另一种是一般民户的永业田。开元 (713—741) 间的两次诏令规定: 21岁至59岁的丁男,18岁以上的中男给永业田20亩。丁男、中男以外的人为户主者,也给永业田20亩。工商业者受永业田10田 (狭乡不给),官户受永业田20亩。永业田均用于种桑、榆、枣树。永业田有余可出卖,不足可买入。民户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听卖永业田。五品以上勋官的永业田可听其买卖。(2) 习惯上对私有土地的称呼。

其它词语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