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读音 财产保全的意思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财
- 产
- 保
- 全
“财产保全”的读音
- 拼音读音:
- [cái chǎn bǎo quán]
- 汉字注音:
- ㄘㄞˊ ㄔㄢˇ ㄅㄠˇ ㄑㄨㄢˊ
- 简繁字形:
- 財產保全
- 是否常用:
- 否
“财产保全”的意思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争议涉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网络解释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单字解释
【财】:1.钱和物资的总称:财产。财物。理财。2.姓。
【产】:1.人或动物的幼体从母体中分离出来:产妇。产科。产卵。产下一个男孩儿。2.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生产:产销。增产。转产。3.出产:产棉。产煤。东北产大豆。4.物产;产品:土产。特产。水产。5.产业:家产。财产。破产。6.姓。
【保】:1.保护;保卫:保健。保家卫国。2.保持:保温。保鲜。3.保证;担保(做到):保质保量。保你一学就会。4.担保(不犯罪、不逃走等):保释。取保候审。5.保人;保证人:作保。交保。6.旧时户籍的编制单位。参看〖保甲〗。7.姓。
【全】:1.完备;齐全:这部书不全。东西预备全了。棉花苗已出全。2.保全;使完整不缺:两全其美。3.整个:全神贯注。全家光荣。全书十五卷。4.完全;都:全不是新的。不全是新的。他讲的话我全记下来了。5.姓。
“财产保全”的相关词语
“财产保全”造句
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财产保全的读音是:cái chǎn bǎo quán,财产保全的意思: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基本解释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争议涉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1.钱和物资的总称:财产。财物。理财。2.姓。
【产】:1.人或动物的幼体从母体中分离出来:产妇。产科。产卵。产下一个男孩儿。2.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生产:产销。增产。转产。3.出产:产棉。产煤。东北产大豆。4.物产;产品:土产。特产。水产。5.产业:家产。财产。破产。6.姓。
【保】:1.保护;保卫:保健。保家卫国。2.保持:保温。保鲜。3.保证;担保(做到):保质保量。保你一学就会。4.担保(不犯罪、不逃走等):保释。取保候审。5.保人;保证人:作保。交保。6.旧时户籍的编制单位。参看〖保甲〗。7.姓。
【全】:1.完备;齐全:这部书不全。东西预备全了。棉花苗已出全。2.保全;使完整不缺:两全其美。3.整个:全神贯注。全家光荣。全书十五卷。4.完全;都:全不是新的。不全是新的。他讲的话我全记下来了。5.姓。
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